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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05-22]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兰州理工大学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健全科学有效的学术评价体系,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兰州理工大学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评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是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研究相关事务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评价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与委员待遇,纳入科学技术处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委员由学校正高职人员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由学院席位和当然委员席位构成。

当然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校长、科学技术处负责人担任。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不超过3人的当然委员。

学院席位确定原则为:每个学院(部)设一个学院席位,具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学院增加一个席位。

学术评价委员会秘书处在学术评价委员会成立与换届前公布席位设置情况。

第七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任期要求、委员聘任、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规定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委员席位中学院席位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中,多个学院共享的席位由共享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确定。

第九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也可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主任委员提名或选举产生。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务为:

(一)学校科技发展规划;

(二)学校科技评价指标体系等重要政策规定及改革方案;

(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四)学校重点科研机构的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审定与评定的学术事务为:

(一)科研管理、奖励办法;

(二)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计划的设置、评审和验收;

(三)需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人才计划、团队计划的评审推荐;

(四)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的认定;

(五)学校科研机构认定、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

(六)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审定与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评价委员会无法裁决的学术事务,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决,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咨询的学术事务为:

(一)对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开展中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评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评价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评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科学研究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评价委员会年度报告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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