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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05-22]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兰州理工大学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

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规范教师学术道德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教师聘任、人才工作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人事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事务,草拟相关文件,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其中,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5-7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入本委员会,其余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推选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愿。

第八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中提名产生,也可从校学术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或通过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满足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大局和人才政策意识,关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三)学术水平高,学术视野广;

(四)在师德师风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2/3委员同意后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和委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二)兼职、客座(名誉)教授人选;

(三)需要学校审批同意的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师德师风建设方案和相关学术规范;

(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办法;

(八)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九)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下事项,应当由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

(二)学校引进人才各阶段的考核结论;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涉及学术评价的争议;

(四)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结论;

(五)根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六)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既定目标任务的确定;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其他与师资聘任和学术道德相关且需要论证咨询的事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专门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处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所开展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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