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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11-23]  来源:

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兰理工党发〔2024〕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兰州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体系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其中: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可进行调整。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按照现有教学部门设置。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学术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学院(部)设立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秘书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45岁(含)以下的委员不少于2人。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43-55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发展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由学院席位和当然委员席位构成。

学院席位确定原则为:每个教学学院(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设一个学院席位,具有一级硕士点的学院增加一个席位,具有一级博士点的学院再增加一个席位。

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席位数推荐本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其他推荐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当然委员由院士、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和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担任。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名不超过3人的当然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与换届前公布席位设置情况。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院士、国际知名教授等有关方面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由校长或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校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院士和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担任,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津贴或学术基金、组织考察交流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委员津贴和相关条件保障由各秘书处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委员津贴和相关条件保障由学院(部)安排。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学院(部)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3年以上,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对于院士和有突出贡献的委员经校长提名可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由院长部长聘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由主任委员或缺额单位提出替补申请,并履行相应推荐程序,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意见或提出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享有委员津贴等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聘任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做出决定或处理意见。

(八)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处理学校学术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审议、评定、咨询等相关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代替行使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并有否决其各项决定的权利。

第五章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二十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组成结构原则上应符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要求。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采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也可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 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履行有关职责。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审议学科调整、学科建设和学科评估方案,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师资聘任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各类学术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水平等事项;制定师德师风建设方案和学术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本科生培养方案,各类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的评定,检查和指导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招生工作方案和培养方案等事项,评定研究生评奖、评优、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等,检查和指导教学管理等事项;

学术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技评价标准,评定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申报、科研项目设置及申报科研奖励津贴等事项。

第六章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结构原则上应符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要求。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9-15人的单数组成,教师人数较少的学院(部)可由3-7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博士授权学科和一级硕士授权学科的学院,委员原则上由正高职人员组成;其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为以正高职人员为主、副高职人员为辅的组成结构。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由不担任学院(部)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担任,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相关学术事务,履行有关职责:

(一)学院(部)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部)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院(部)学科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院(部)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部)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部)教学和科研系列重要岗位的聘任;评定学院(部)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对限项申报或需排名的学术奖项、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才项目等进行审议并形成推荐意见或排名;

(七)学院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方案与实施办法;

(八)需要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完成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相应秘书处请假,同时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申请回避或由主任委员决定回避。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三十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建立各专门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汇报年度工作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章

第三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兰理工党发[2016]58号)和《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兰理工发〔2017〕250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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