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工作,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事务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研究生院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研究生院预算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由当然委员席位和学院席位构成。
当然委员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与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不超过3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为当然委员,若提名委员人数不足三人,主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相应余额的人员担任当然委员。
学院席位确定原则为:每个教学学院(部)设一个学院席位;具有一级博士点的学院再增加一个席位。学院席位的委员应由自下而上、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中,若干学院的共享席位由共享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共同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确定。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在委员会成立与换届前公布席位设置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也可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或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学院(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参与研究生教育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五年以上,同时近五年内连续指导研究生三届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且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个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以及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享有委员津贴等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
(二)遵守委员会章程,坚守人才培养发展客观规律与独立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委员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对由于工作需要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可连任。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务主要包括:
(一)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二)研究生培养标准及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重大计划、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方案;
(五)校学术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它事务。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与评定的事务主要包括:
(一)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评价标准、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培养方案等;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章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等;
(三)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管理、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等;
(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研究生教学成果、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及考核工作;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评聘以及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评优工作;
(七)校学术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需要审定与评定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咨询的事务主要包括:
(一)学校制订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研究生教育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难以裁决的事务,须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决,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通过。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若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由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至三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若在一至三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内对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由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交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委员会年度报告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