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统筹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兰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相关事务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与委员待遇,纳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委员由学校正高职人员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由当然委员席位和学院席位构成。
当然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不超过3人的当然委员。
学院席位确定原则为:每个教学学院(部)设一个学院席位,具有一级博士点的学院增加一个席位。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学科建设委员会成立与换届前公布席位设置情况。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任期要求、委员聘任、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规定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委员席位中学院席位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中,多个学院共享的席位由共享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确定。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也可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主任委员提名或选举产生。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务为:
(一)学校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科建设重大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整合和撤销等方面的重要事宜;
(四)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与评定的学术事务为:
(一)学科建设管理、建设和奖励办法,以及学科评估方案;
(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以及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
(三)各级重点学科和优先支持学科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学科带头人、学科杰出人才评选等工作;
(五)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审定与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科建设委员会无法裁决的学术事务,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决,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咨询的学术事务为:
(一)学校制订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与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学科建设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科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发展水平、学科建设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科建设委员会年度报告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