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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兰州理工大学学科自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04]  来源:

各学院(部):

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自评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版)(兰理工发〔2019189号,以下简称自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学科自评工作。各学科要为教育部学位中心第五轮学科评估做准备,通过此次自评工作进一步对标一流、明确发展定位、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推动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整体进步,再上新的台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二是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科建设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学科自评估工作,明确优势和不足,扬长补短,优化布局,促进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三是加强改革引领,推动学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学科建设的引领作用,落实重心下移工作,以评促建。

二、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1、一流导向原则。着力于建设一流资源与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一流学科;2、分层实施原则。坚持学科牵引、目标导向,分层分类实施与推进,加强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与体制机制创新;3、绩效评价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平竞争,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构建不同层次的校内学科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学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引导学科不断提升建设水平;4、动态调整原则。结合国家学科建设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行动态管理与开放竞争的机制,定期进行学科评估,根据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价结果,优化学科布局与资源配置。

(二)目标

未获得硕士授权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指标体系以建设一级学科为目标;未获得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的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指标体系以建设博士授权一级学科为目标;已获得博士授权一级学科以建设国内(外)一流学科或进入学科排名前20%为目标;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建设相应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博士授权为目标,其他暂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规定的合格标准为目标。

三、组织领导

各学院以教育部第五轮学科评估和本次自评工作为契机,健全学院学科管理的组织体系,成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全体教授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加强我校学科评估和自评工作。

四、总体要求

(一)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位授权学科自评工作是学校对学科进行动态管理,为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做准备,加强学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学院(部)进一步梳理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发展规划、接受学校监督与考核的重要工作契机与任务,同时也是我校下一步进行资源配置和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理顺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和挖掘各学科资源,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摸清家底,全力做好自评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方案。本次学科自评工作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学院(部)负责制。学院(部)院长为相应学院(部)学科自评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学院(部)要成立相应的学科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科自评工作组,责任到人,按照自评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分析与论证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强化学科内涵建设,积极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三)措施得力,注重实效。各有关学院及学科,要对标一流,着力于建设一流资源与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一流学科,切实从内涵建设出发,结合自评工作制定详细、可行的学科建设规划,责任到人、措施有力,确保取得明显建设成效,努力实现学校学科自评工作的预期目标,推动相应学科及我校整体学科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未雨绸缪,做好学科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引领、指导作用,是一项具有延续性的长期工作,需要不断的坚持与发展;同时又兼具交叉、互融特点以及动态调整的工作需要,各学院(部)要以此次自评工作为进一步摸清家底、明确目标任务的工作契机,也须以人员为基本单元建立相应学科资源数据库,为第五轮学科评估等各类学科评估工作做准备,也为实现信息共享的学校学科信息平台的后期建设做好数据工作准备。

(五)依照工作要求,按期圆满完成自评工作。此次学校学科自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同时又与百年校庆的关键时段重叠,不仅涉及自查自评工作,也包括制定后期工作目标与任务考核工作,请各学院(部)利用假期时间,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相关分析、论证与材料准备、填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期圆满完成自评任务。

五、实施范围

本次自评工作针对我校所有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硕士授权一级学科、一级学科未覆盖的硕士授权二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等。

六、工作安排

(一)材料收集、分析论证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930日,各学院(部)成立相关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并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备案;同时组织相关学科开展相关资料收集、分析论证工作。

(二)材料整理、填报与自查阶段

2019930日至20191031,各学院(部)及相应学科进行材料汇总、整理,按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自评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版)(兰理工发〔2019189 号)文件,填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开展自查,并须于2019111日前向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报送相关自评管理办法要求的自评材料并提交学院(部)学科自评报告一份。

(三)学校审查、材料整理与汇总阶段

2019111日至20191130,学校相关部门对各学院(部)材料进行核查,同时组织专家对各学院(部)材料进行抽查,并对各学院(部)相关学科建设工作计划与任务进行审查。

(四)学校自评阶段

2019121日至1231,学校结合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开展学校整体学科分析与自评工作,并形成学校自评报告,适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它

(一)学院(部)须对自评管理办法中的学科自评表以及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书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计入学院(部)的年度工作考评。

(二)学院(部)学科自评报告须依据所提交的自评材料按基本情况、主要差距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主要写作提纲要求,理清现状、明确差距、形成问题清单,并逐项提出整改提升措施。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学院(部)须向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报送学院(部)学科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与一名自评工作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四)学科自评工作组设立在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9751692975170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自评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版)(兰理工发〔2019189 号)文件及其附件

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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